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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龙阳和肖罗根、肖鋆、柳瑾、曾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龙阳,肖罗根,肖鋆,柳瑾,曾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76-1号原告:江龙阳,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肖罗根,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大渡口镇东至县。被告:肖鋆,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柳瑾,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曾志红,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裁定,对原告江龙阳提供担保的皖HK2X**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现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所有的皖HK2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