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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鲁艳萍、周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鲁艳萍,周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891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杰、王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鲁艳萍。被告:周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鲁艳萍、周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鲁艳萍、周雷下落不明(保留找到被告鲁艳萍、周雷后重新起诉的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