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蒋其连与被告蒋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其连,蒋宁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1216号原告蒋其连。委托代理人彭士学,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宁波。原告蒋其连与被告蒋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其连的委托代理人彭士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宁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其连诉称:2014年被告在承建工程期间雇佣原告,欠原告工资未付。在2015年2月18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原告的工资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蒋宁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蒋宁波承建了位于徐州的建筑工程,并雇佣原告蒋其连进行施工。2015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5000元,故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蒋其连工资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欠款人:蒋宁波2015年2月18日”。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一张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是原告受雇于被告系事实,双方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未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款。故对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宁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其连工资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蒋宁波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其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