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秀彩与顾晓敏、范希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彩,顾晓敏,范希惠,顾晓明,马翠翠,张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285号原告:郭秀彩。被告:顾晓敏。被告:范希惠。被告:顾晓明。被告:马翠翠。被告:张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彩诉被告顾晓敏、范希惠、顾晓明、马翠翠、张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送达应诉举证文书,且原告以欲申请保全为由,不同意公告送达,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秀彩的起诉。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