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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秀彩与顾晓敏、范希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彩,顾晓敏,范希惠,顾晓明,马翠翠,张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285号原告:郭秀彩。被告:顾晓敏。被告:范希惠。被告:顾晓明。被告:马翠翠。被告:张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秀彩诉被告顾晓敏、范希惠、顾晓明、马翠翠、张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送达应诉举证文书,且原告以欲申请保全为由,不同意公告送达,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秀彩的起诉。审判员  刘九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