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夏靖与沈清保、侯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沈清保,侯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519号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乔,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清保。被告:侯怀珍。原告夏靖诉被告沈清保、侯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靖的委托代理人郝国华、陈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清保、侯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靖诉称: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沈清保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沈清保从原告处借款107033元,被告按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双方对还款途径、利息、违约金及每月还款金额均做了明确约定。被告沈清保同日与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四方约定:被告需向上述三公司分别支付相应的咨询费、审核费及服务费用,并约定授权原告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代为支付。之后,原告根据被告沈清保的委托扣款代为支付了上述费用。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沈清保未能按约还款,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沈清保、侯怀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275元;二、被告沈清保、侯怀珍共同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等13807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支付律师费5452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清保、侯怀珍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沈清保在合肥市包河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7033元,被告按每月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每月还款5369.52元,共还款24个月,还款日为每月15日,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被告专用账户户名为沈清保、账号为62×××05、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霍山县支行;第二条约定被告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第一条约定的被告专用账号;第三条约定被告同意及授权原告将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代替被告应交纳给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至协议第一条约定被告专用账号中;第六条约定如被告未按时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支付逾期违约金且不低于100元,并按每日未还金额的0.2%收取罚息,若未按约支付利息,则未还本金的利息应并入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被告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第九条约定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被告沈清保还签署一份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列明了还款指定账户、还款时间、还款计划等。当日,被告沈清保与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四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沈清保需向上述三公司分别支付咨询费18382.85元、审核费1622.02元、服务费7028.74元,合计27033.61元;被告沈清保授权原告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代为支付。同日,上述三公司分别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代被告沈清保支付的咨询费18382.85元、审核费1622.02元、服务费7028.74元。原告还向被告沈清保上述专用账户转账29800元、50000元,合计79800元。被告沈清保按约偿付了六个月借款本息,之后未还款。原告为主张债权,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费5452元。另查:信和汇金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与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均为夏靖和金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夏靖(自然人独资)。以上事实,除有原告当庭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收据、银行交易记录、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符合法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沈清保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借款协议及银行交易记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按照借款协议载明的107033元计算,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及收据等证明其已履行了足额交付借款本金的义务,本院认为借款本金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虽约定了被告同意原告代为支付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但上述费用如何支付原告并未就此一步举证,且涉案为民间借贷,并非金融借款,上述费用计取总额占借款本金比例较高,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原告向上述三公司支付的咨询费等费用,其又是上述三公司股东,根据《借款协议》、《服务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地点,可以认定两份协议系同一天、同地点签订,服务协议是借款协议的延伸和补充,且借款协议的出借方为服务协议中收费方的股东,目的在于变相收取高额利息,违法了法律规定,故服务协议中收取的费用不能作为认定借款的本金,本院按照实际出借金额即79800元计算借款本金。关于借款利率,借款协议约定等额本金还款,每月还款5369.52元、分24个月还清,故还款本息共计128868.48元,年利率计算为18.5014%,该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已偿付六期借款本息,故截至2015年4月16日尚欠借款本金54900.47元(具体详见后附表格)。虽借款期限未满,但被告沈清保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明确表明其不再履行债务,故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沈清保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协议约定承担罚息及违约金,因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合计标准过高,现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鉴于协议明确约定由违约方即被告承担,且原告提供了律师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侯怀珍的责任承担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侯怀珍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涉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沈清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清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4900.47元并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清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5452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原告夏靖负担373元,被告沈清保负担7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息计算表(单位:元)期间尚欠本金应付利息(18.5014%÷12)已付金额抵扣本金2014.10.1579800****.325369.524139.202014.11.1575660.801364.545369.524004.982014.12.1571655.821292.315369.524077.212015.1.1567578.611218.785369.524150.742015.2.1563427.871143.925369.524225.602015.3.1559202.271067.715369.524301.81之后549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