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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8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秀萍与苏为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萍,苏为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866-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萍。被执行人苏为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萍与被执行人苏为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09日向被执行人苏为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7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2745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苏为政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苏为政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望鹤路382号后金丰公寓西单元201室房产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苏为政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因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处理当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上述房产。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为政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为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执民字第2866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苏为政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8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德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