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杨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杨玲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045号原告:葛祥林,居民。被告:杨玲,出生年月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祥林与被告杨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祥林于2016年3月3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