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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葛祥林与杨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祥林,杨玲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045号原告:葛祥林,居民。被告:杨玲,出生年月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祥林与被告杨玲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祥林于2016年3月3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祥林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葛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