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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邱添与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添,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3523号申请执行人:邱添,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维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添与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邱添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狮市赛威达运动服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狮执字第35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邱添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