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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岩诉于忠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942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于某某,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