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岩诉于忠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942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于某某,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余款依法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