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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563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顺河公寓二期。法定代表人李德宇。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跃,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尔玛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国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