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娟与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刘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521号原告王娟,女,1983年6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省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民,男,1989年7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审前变更诉请为10000元,并于当庭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娟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英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