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田家庵区福盛石材厂与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家庵区福盛石材厂,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4执137号申请人:田家庵区福盛石材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区永安建材市场石材区B6号。被执行人: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百家园路61号1幢(中单元)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1957674-8。法定代表人:楼建华,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杭州大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你银行存款33541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隗立鹏审 判 员 陶继山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