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士娟诉被告卜祥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547号原告:吕某,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忠强,系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