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吕士娟诉被告卜祥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547号原告:吕某,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忠强,系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孔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