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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荣华、镇江市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荣华,镇江市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98号原告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燧。委托代理人周洪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1孙荣华。被告2镇江市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新扬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孙荣华。委托代理人金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荣华、镇江市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2元,减半收取4696元,由原告扬中市信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