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荣华、镇江市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荣华,镇江市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398号原告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燧。委托代理人周洪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1孙荣华。被告2镇江市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开发区新扬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孙荣华。委托代理人金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荣华、镇江市扬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中兴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2元,减半收取4696元,由原告扬中市信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译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