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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天水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斌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财保3号申请人天水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正大花园4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王贺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伟,男,公司综合办主任。被申请人李斌,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申请人天水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斌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及财产予以担保。经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水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万海宏、王贺丽提供的担保物:双方共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成纪大道北侧X号房屋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斌在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X1、X2账号上的存款68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上述被查封担保财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居住、保管,不得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晨曦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胡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