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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东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创域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东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创域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920号原告:江门市东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岑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嘉卿,该公司员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创域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和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东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创域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东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江门市东骏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启杰审 判 员  阮锦平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容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