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1413、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大干家居饰品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413、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大干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柠溪路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男,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某号,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大千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两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04、4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4435.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1413、141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从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扣划了16575.33元。扣除申请执行费148.63元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将执行款项16426.7元划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刘某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到部分款项��但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