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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字第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琳诉李秋梅、黄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李秋梅,黄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琳。被执行人李秋梅。被执行人黄继东。张琳诉李秋梅、黄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秋梅、黄继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秋梅、黄继东银行存款161666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