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字第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琳诉李秋梅、黄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李秋梅,黄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字第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琳。被执行人李秋梅。被执行人黄继东。张琳诉李秋梅、黄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秋梅、黄继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秋梅、黄继东银行存款161666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