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690号原告:张某,务工。被告:汪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正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