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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青林与杜民、遵义市乾坤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林,杜民,遵义市乾坤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856号原告陈青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杜民,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遵义市乾坤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龙镇原职校,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杜民,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陈青林与被告杜民、遵义市乾坤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属于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张元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