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先友与钟敬杰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友,钟敬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594号原告张先友,男性,1972年2月9日出生,44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钟敬杰,男性,1976年6月10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友诉被告钟敬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友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先友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