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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先友与钟敬杰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友,钟敬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594号原告张先友,男性,1972年2月9日出生,44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被告钟敬杰,男性,1976年6月10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友诉被告钟敬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友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友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先友负担。审判员  陈鲜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