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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诉毛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毛晓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2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159号。负责人:廖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洪源,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付晓松,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风险经理。被告:毛晓剑,男,1965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诉被告毛晓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