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峰与王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王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王日荣。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王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日荣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峰借款本金33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2月3日,本��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王日荣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石埠坪村(产权证号:00255778,与案外人王育福、王猛、王日授共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查封该处房产,因该处房产系农村住房,且为多人共有,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2月4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国荣在塘下镇政府上班每月有工资收入。本院(2013)温瑞执民79号案件已扣划其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7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