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益峰与李和义、章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峰,李和义,章其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438号原告:张益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继统,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和义,农民。被告:章其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峰与被告李和义、章其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和义、章其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益峰负担。审 判 长 田晓敏人民陪审员 何文忠人民陪审员 陈庭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