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龚丽萍与朱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丽萍,朱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5734号原告龚丽萍。委托代理人田锁根。被告朱凌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丽萍诉被告朱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50元,由原告龚丽萍负担。审 判 长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邱美霞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