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周汝君与人李高翔、黄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汝君,人李高翔,黄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周汝君。被执行人人李高翔。被执行人黄红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高翔、黄红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高翔、黄红梅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高翔、黄红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震审判员 刘志平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