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052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孙长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