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陶凤娟与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凤娟,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陶凤娟。委托代理人:齐明,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法定代表人:丁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徽,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陶凤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0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凤娟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没有核实申请人身份,不按法定程序办案,也不核实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一张伪造的委托书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071号民事调解书,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申请再审,并依法撤销该调解书。另外,申请人对于调解书的内容和该案退房的事实愿意和被申请人协商。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2015)开民初字第9071号民事调解书不违反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申请人一审时代理人的委托手续,被申请人无法判断和核实其真实性,但在调解书的基础上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称委托手续系伪造,一审律师的委托书上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但由于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也无法证明签订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故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陶凤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凤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