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苏彬强、黄幼芬、苏猛杰、傅幼珠、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苏彬强,黄幼芬,苏猛杰,傅幼珠,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360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代表人谢彤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彬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幼芬,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猛杰,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傅幼珠,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住所地南安市。投资人苏彬强,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苏彬强、黄幼芬、苏猛杰、傅幼珠、南安市康美拓新针织厂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