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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程与张朝阳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程,张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李程。被执行人张朝阳。请执行人李程与被执行人张朝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朝阳未主动履行(2010)雁民初字第044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程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李程申请恢复执行,并与被执行人陕西量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协议解决完毕纠纷,(2010)雁民初字第0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自行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04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