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家余与陆新军、黄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新军,黄俊,六安市振宇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黄家余,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新军。委托代理人:潘龙,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委托代理人:陈向阳,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振宇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桂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自亮,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余。委托代理人:徐广捌,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桂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陆新军、黄俊、六安市振宇建设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家余,原审被告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顾德明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