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张青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青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44号罪犯张青林,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川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0日作出(2003)饶中刑二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青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张青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03年6月4日以(2003)赣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10月28日、2012年7月5日、2013年12月25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二个月、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青林在2013年9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5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张青林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青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青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