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田阳阳犯强奸、强迫卖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359号罪犯田阳阳,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子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阳阳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85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阳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受监狱表扬4次,监狱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田阳阳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阳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阳阳予以减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