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4民初457号原告李某。被告郝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某,婚后双方经常吵架,2015年5月11日,双方又吵架,原告回娘家居住。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被告郝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并没有破裂,婚前从认识到结婚,原、被告双方都了解对方,结婚是经过原、被告以及双方父母慎重考虑的。婚后感情很好,双方为了小事发生吵架是正常的。婚生女的成长也需要完整的家庭,原、被告都应当为孩子的未来着想。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于2009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在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在潍坊市坊子区××村。原、被告于××××年××月××日生一女孩“某,“某现跟随被告郝某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均认可自2015年5月12日起分居至今。现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七年,并生一女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当各自改正自身缺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爱,互相体谅,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郝某离婚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