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86号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春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新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班文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自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河南省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