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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33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