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433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玉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