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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32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李翠与纵瑞平、周玲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纵瑞平,周玲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322民初682号原告:李翠,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龙,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纵瑞平,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周玲,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共��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诉被告纵瑞平、周玲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纵瑞平、周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翠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撤回对被告纵瑞平、周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李翠承担。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