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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薛紫红与吴天武、黄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紫红,吴天武,黄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561-2号原告薛紫红,女,汉族,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7029。被告吴天武,男,汉族,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住,身份证号码:×××0291。被告黄壮,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人,住电城镇南门头,身份证号码:452501198402191248。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紫红诉被告吴天武、黄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紫红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紫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及诉讼保全费682元,由原告薛紫红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全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