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高广林与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林,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学华,张超,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03号原告:高广林,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朱学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俞贤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学华,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张超,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梁峰,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林与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朱学华、张超、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广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广林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广林负担。审 判 长 吴 燕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