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大创美文化有限公司与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大创美文化有限公司,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449号原告:乌鲁木齐大创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湖路100号桃源九点阳光住宅小区25栋1单元1402号。法定代表人:赵丽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忠安,系新疆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新市区办事处文林路东侧公务员小区9幢1-101室。负责人:陈其雁,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鲁木齐大创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百信宏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大创美文化有限公司以需和被告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大创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投递费64元,合计1414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大创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414元)。审判员 黄 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