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6刑初78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三明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同事施某某到尤溪县城关镇闽中大酒店音乐会所唱歌时喝了一些啤酒。同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从尤溪县城关镇往西城镇方向行驶,在省道304线264km+950m路段与前方行人陈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甲和被害人陈某乙受伤及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受损。同日6时25分,被告人陈某甲在尤溪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58.3mg/100ml。2016年1月21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被害人陈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10月23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尤溪县医院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8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被告人陈某甲静脉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照片、无证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出院记录、住院预交金凭据、收条、收据等;证人施某某、陈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5)醇鉴字第458号关于陈某甲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5)车检字第CJ351号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闽立司(2015)车损字第CS0215号车辆损失鉴定意见书、尤公鉴(法)活检字(201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尤公交认字(2015)第00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在行驶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导致事故发生,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启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詹学积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