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关于郭增月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增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23号��请执行人郭增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增月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