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4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希踅与赵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踅,赵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451-1号原告:陈希踅,农村居民。被告:赵民昌,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踅与被告赵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希踅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赵民昌所有的楼房一处予以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臧慧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