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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刑监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郑洪杰、郑利波贪污罪一案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白城刑监字第17号郑洪杰、郑利波:你们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2015)白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申诉理由为:(一)郑洪杰没有主观犯罪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郑洪杰、郑利波是响应国家号召,付出了投入和劳动,完成退耕还林指标,领取自己应得的国家发放给退耕还林人的补助款,没有错,根本不存在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另外,高某、王某、姜某、吴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是有预谋的陷害。(二)郑利波不是贪污罪的主体,也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郑利波对退耕还林的事并不清楚,直到2009年,当青龙林场扣留郑洪杰退耕还林补贴款时,他才知道,并认为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应当归个人取得,继而起诉青龙林场。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郑洪杰、郑利波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郑洪杰利用职务的便利,私自截留洮北区苗圃的退耕还林指标,采取以其自己的名义及郑利波的名义上报的手段,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审采纳高某、王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并无不当之处;(二)郑利波帮助郑洪杰占有国家退耕还林专项资金23万余元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郑利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