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鹏与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3266号原告:金鹏。被告:杜江。原告金鹏诉被告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金鹏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金鹏负担。审 判 长 ��庄福礼人民陪审员 王 长 更人民陪审员 龚 德 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