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中民初字第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金鹏与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3266号原告:金鹏。被告:杜江。原告金鹏诉被告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金鹏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金鹏负担。审 判 长 ��庄福礼人民陪审员 王 长 更人民陪审员 龚 德 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