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庆峰与赵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峰,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峰,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住磴口县。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金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飞,系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整体楼盘进行评估拍卖。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执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虎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