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毛洪线与颜廷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洪线,颜廷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毛洪线。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廷佑。原告毛洪线与被告颜廷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毛洪线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洪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毛洪线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洪线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