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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毛洪线与颜廷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洪线,颜廷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车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毛洪线。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廷佑。原告毛洪线与被告颜廷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毛洪线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洪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毛洪线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洪线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