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化鹏诉被告于树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化鹏,于树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77号原告马化鹏,男,回族,现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徐文勇,宁陵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树波,男,汉族,住址宁陵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南路198号。负责人杨广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化鹏诉被告于树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催交后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化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豫审 判 员 丁晓环人民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印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