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郝中瑞与张战军、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中瑞,张战军,张兵,张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777号原告郝中瑞,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兴全,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战军,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兵,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双喜,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郝中瑞与被告张战军、张兵、张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中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郝中瑞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