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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75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道峰。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田朋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百度“”